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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孔子家语》·第三十章、五刑解

春秋战国 孔子 著 2024-07-21

冉有问于孔子曰:「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,信乎?」

孔子曰:「圣人之设防,贵其不犯也,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为至治也。凡夫之为奸邪窃盗,靡法妄行者,生于不足,不足生于无度,无度则小者偷盗,大者侈靡,各不知节。是以上有制度,则民知所止,民知所止,则不犯。故虽有奸邪贼盗,靡法妄行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
不孝者生于不仁,不仁者生于丧祭之礼,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,能教仁爱,则丧思慕祭祀,不解人子馈养之道,丧祭之礼明,则民孝矣。故虽有不孝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
杀上者生于不义,义所以别贵贱,明尊卑也,贵贱有别,尊卑有序,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。朝聘之礼者,所以明义也,义必明则民不犯,故虽有杀上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
斗变者生于相陵,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,而遗敬让,乡饮酒之礼者,所以明长幼之序,而崇敬让也,长幼必序,民怀敬让,故虽有斗变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
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,男女无别,则夫妇失义,礼聘享者所以别男女,明夫妇之义也,男女既别,夫妇既明,故虽有淫乱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
此五者,刑罚之所以生,各有源焉。不豫塞其源,而辄绳之以刑,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。刑罚之源,生于嗜欲不节,失礼度者,所以御民之嗜欲,而明好恶顺天之道,礼度既陈,五教毕修,而民犹或未化,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。

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,则饬制量之度;有犯不孝之狱者,则饬丧祭之礼;有犯杀上之狱者,则饬朝觐之礼;有犯斗变之狱者,则饬乡饮酒之礼;有犯淫乱之狱者,则饬婚聘之礼。

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,虽有五刑之用,不亦可乎!」孔子曰:「大罪有五,而杀人为下,逆天地者罪及五世,诬文武者罪及四世,逆人伦者罪及三世,谋鬼神者罪及二世,手杀人者罪及其身,故曰大罪有五,而杀人为下矣。」

冉有问于孔子曰:「先王制法,使刑不上于大夫,礼不下于庶人,然则大夫犯罪,不可以加刑,庶人之行事,不可以治于礼乎?」

孔子曰:「不然,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,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,故古之大夫,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,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,则曰簠簋(fǔguǐ)不饬;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,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,则曰帷幕不修也;有坐罔上不忠者,不谓之罔上不忠,则曰臣节未着;有坐罢软不胜任者,不谓之罢软不胜任,则曰下官不职;有坐干国之纪者,不谓之干国之纪,则曰行事不请。

此五者,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,而犹不忍斥,然正以呼之也,既而为之讳,所以愧耻之,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闻而谴发,则白冠厘缨,盘水加剑,造乎阙而自请罪,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闻命则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。曰:『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礼矣,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,教使然也。』所谓礼不下庶人者,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,故不责之以备礼也。」冉有跪然免席曰:「言则美矣,求未之闻,退而记之。」